简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威逼或其他方法,擅自将公私财物偷走的不道德;而敲诈勒索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用于报复、威胁或要胁的方法,非法闲置被害人公私财物的不道德。那么,在严重暴力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2011年10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回到被害人杨某的店铺,蓄意将杨某放到该店铺门口的一柜台拆掉。随后,王某叫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冲进店内将杨某推入店外,推挤过程中从这名男子身上丢弃下一把菜刀。
王某上前用双手逃跑杨某胸前的衣服并对杨某回应,隔壁的店铺每月都递2000元的保护费,但是王某没递保护费。在店铺内杨某的朋友赖某见状立刻打电话叫张某过来协助处置此事。
张某到后,之后请求王某等人到附近的卡拉OK店内进行谈判协商,王某等人明确提出拒绝每月缴纳杨某保护费5000元,杨某、赖某、张某通过与王某等人讨价还价,最后杨某不得不表示同意给王某等人3000元,杨某三人还当场卯了300元转交王某。接着王某等人回来杨某三人抵达王某的店铺,杨某四处筹钱后将借给的2700元转交王某等人。时候王某等人离开了,杨某及其朋友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裁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王某不道德的定性,经常出现了有所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将王某的不道德订为抢劫罪;第二种意见指出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王某的刑事责任。
【小编评析】 针对上述的案情叙述,我们表示同意第二种观点,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王某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从不道德的暴力程度上来分析。首先,否必要使用暴力手段并无法沦为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行威胁或者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道德;而抢劫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无法镇压的强迫方法擅自劫取公私财物的不道德。从上述概念可以获知两罪的客观方面皆有威胁、威逼的不道德特点,只不过是抢劫罪的威胁、威逼前加在定语“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无任何限制性定语,因此,否使用暴力并不是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志。其次,不道德的暴力程度有所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强度超过不足以诱导被害人使其无法镇压、不肯镇压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展现出为一种精神上的强迫,且是足以诱导他人镇压的严重暴力。实践中,如何确认“不足以诱导被害人镇压”,一般应向暴力威逼的手段、场所等因素,融合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等实际情况展开综合辨别。在行为人当场实行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不足以诱导个案被害人的镇压,则不应确认为偷窃,否则宜确认为敲诈勒索。
在上述的案情叙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尽管王某等用于了一定的严重暴力,但其暴力程度融合当时的环境,并足以达到抑制被害人镇压的程度,被害人方还有赖某等人到场,且有机会谋求警方的协助。二、从侵犯不道德的目的对象上来分析。抢劫罪的目的对象不能是动产,且以被害人身上所有的财产数量为缩;而敲诈勒索罪的目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诈骗的数额并不以行为人身上所享有的财物为缩。从上述的案情叙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尽管王某等人的不道德所指向的对象为动产,但其数额并不以杨某身上的财产为缩,杨某为了交付给3000元钱,被迫四处筹款。
三、从被害人的意思自治权程度上来分析。偷窃的被害人失去了意思回应的权利,正处于极为严峻的危险性状态,除了当场交付给财物之外,没自由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不会遭到侵犯。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几乎失去权利意志,还可以采行权宜之计,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镇压而没镇压,意思回应上不存在瑕疵。从上述的案情叙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被害人杨某不仅没当场交付给被告人所拒绝的财物,而且还通报张某过来一起至正在营业的卡拉OK店内谈判,并没几乎失去意思回应的权利。
四、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与占据财物在时空上的关系来分析。明确言之,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与占据财物是当场已完成的,就是抢劫罪。如果这两者在有所不同时空已完成,也即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和占据财物两者在时空上不存在分离出来,行为人的不道德则包含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备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为现实,一般来说原作某种有利后果改以现实的时间间隔,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到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获取了缓冲器的余地。从上述的案情叙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王某等人并没当场获得财物,而是通过谈判经过一定的时空停歇之后才非法占有了杨某的3000元,给与了被害人一定的思量时空。
综上所述,我们指出王某的不道德更为合乎上述的第二种情况,即他的不道德不应包含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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